(2016)浙0329民初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303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在民政局离婚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东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