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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303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在民政局离婚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东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