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厉秀志与朱晓平、张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秀志,朱晓平,张武,朱晓敏,郑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60号原告:厉秀志。被告:朱晓平。被告:张武。被告:朱晓敏。被告:郑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秀志诉被告朱晓平、张武、朱晓敏、郑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秀志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秀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 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