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建民、陈建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民,陈建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523号原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霁,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民,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3,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陈建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6,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民、陈建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通知的要求在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77元,减半收取4438.5元,由原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华东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