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0号原告梁某,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杜某,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