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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刘献洪、钟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刘献洪,钟锦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11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金战新。委托代理人:鲍雪婷。被告:刘献洪。被告:钟锦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刘献洪、钟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碧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