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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民生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九江市民生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25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吴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彬菁,该公司法务职员。被告九江市民生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法定代表人段守才。委托代理人威德强,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兆君,公司职员。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视明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民生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药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珍视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彬菁、被告民生药业的委托代理人威德强、吴兆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拥有的“珍视明”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连续两届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原告生产销售的“珍视明”牌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近年来,原告投入市场的广告费用高达上亿元,产品也深受广大患者认同。被告民生药业未经原告允许,销售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要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即标识;二、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代理费、调查费用及差旅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企业发展说明及药品“珍视明”的荣誉原件。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珍视明产品荣获药品品牌榜。2、原告的“珍视明”商标注册证及相应的注册商标核准变更证明、驰名商标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商标专用权。3、“珍视明”的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连续两届)。证明原告“珍视明”商标为著名商标。4、优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5、原告多个“珍视明”产品的图片(证物),由著名歌手韩庚与著名作家郭敬明广告代言。证明原告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广告、公益活动等系列的付出受法律保护。6、央视及各大主流媒体对原告品牌的报道等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企业影响力及为“珍视明”品牌广告、公益活动等系列的付出。第二组证据:贵阳市、三明市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司法保护(判例)。第三组证据:1、被告的企业信息,证明被告的经营规模状况。2、涉案产品上海翔锐“珍视明”的图片(证物)、公证书及销售票据,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公证书应属无效。被告民生药业辩称:一、双方销售种类不同,我方销售的是保健品,原告销售的是药品;二、主体发生变化,已不是原九江市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公司已承担了责任,再要求各门店承担责任属重复诉讼。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提供福建、安徽法院的判决书,证明同类案件赔偿额,原告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二组证据:提供江西高院的判决书,证明此事已经处理,原告再次诉讼属重复诉讼。第三组证据: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信息,证明主体发生变化。原告质证意见为: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江西高院的判决书与本案的侵权地点不一致。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侵权发生在变更之前,不妨碍实际侵权的发生。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7日,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珍视明药业分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珍视明”商标,注册证号为:3721519。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水剂、片剂、酊剂、眼药水、中药成药、散、卫生消毒剂、医药用糖浆、医用胶囊、隐形眼镜用溶液(截止)。注册有效期限:200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6日。2006年11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人变更为原告珍视明公司。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予“珍视明”(眼药水)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3年12月25日,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人员杨哲、徐进在民生十里店购买上海翔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两瓶,单价12元/瓶,合计24元。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对此进行保全证据,并出具了(2014)宁南证经内字第321号公证书。另查明,被告名称于2014年10月11日由九江市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变更为九江市民生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等。本院认为,原告珍视明公司依法取得了第3721519“珍视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珍视明公司在其核定第5类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在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被告民生药业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原告珍视明公司许可,销售与珍视明公司“珍视明”商标相同的翔锐公司生产的“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珍视明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封存并销毁含有“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珍视明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商标属于财产权,珍视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使“珍视明”商标声誉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责任,原告珍视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所受的具体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被告民生十里店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涉案侵权产品对原告珍视明公司相关产品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被告民生十里店销售侵权产品可能获得的利润,原告珍视明公司销售“珍视明”可能获得的利润及原告珍视明公司为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关于合理费用,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票据予以证明,但有公证和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等行为,应有相关的费用支出,本院对此酌情予以考虑。被告民生药业企业名称变更,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市民生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721519“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舒缓明目滴眼液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二、被告九江市民生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九江市民生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柳军审判员  江龙浔审判员  毛江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 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