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西安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与陕西凯美莱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杭叉叉车有限公司,陕西凯美莱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3160号原告:西安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山山,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凯美莱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经开区工业大道与候槐路十字。法定代表人:聂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杭叉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凯美莱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凯美莱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杭叉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西安杭叉叉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成 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余康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