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6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邹盛平与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盛平,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256号原告邹盛平,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秦,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三期一幢,注册号500227000019036。法定代表人李承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盛平诉被告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盛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盛平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盛平撤回对被告重庆和坊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0元,减半收取2190元,由原告邹盛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