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董加芬诉余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芬,余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82号原告董加芬,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余寿富,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加芬诉被告余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加芬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董加芬承担。审判员 闫世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