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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董加芬诉余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芬,余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82号原告董加芬,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余寿富,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加芬诉被告余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加芬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董加芬承担。审判员  闫世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