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9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与被告到环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再要求法院做出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