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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9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田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以与被告到环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再要求法院做出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