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1与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41号原告马某某1,男,东乡族,生于1965年3月21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某2,女,回族,现年48岁,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少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