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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1与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41号原告马某某1,男,东乡族,生于1965年3月21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某2,女,回族,现年48岁,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少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