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民初字第7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颜某与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741-2号原告颜某。委托代理人储红波(受颜某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某,1990年4月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颜某申请撤回对储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对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颜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栋人民陪审员 陆 菲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林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