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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诉被告杨伟、张红娜、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杨伟,张红娜,杨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负责人:刘玉江。被告:杨伟,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生,住雄县雄州镇一铺西村*组**号。被告:张红娜,女,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雄县雄州镇三铺村2区*组*号。被告:杨华,男,汉族,1957年12月5日生,住雄县雄州镇城区雄中家属院*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诉被告杨伟、张红娜、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伟、张红娜、杨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杨伟、张红娜、杨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