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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恢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纪晓慧与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晓慧,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恢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纪晓慧,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纪晓慧与被执行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魅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济民五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魅力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宗,并冻结了山东魅力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2013)济中法执字第720号案件中享有的900万元执行债权,以及山东魅力公司作为原告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另案诉讼保全的债权。因查封、冻结的上述财产及债权暂时不宜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济民五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东代理审判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齐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