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张印珠,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莱芜市。法定代表人:王树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赵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