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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文城诉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诗梅、四川石化川西地产有限公司、赵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城,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诗梅,四川石化川西地产有限公司,赵连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279号原告文城,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袁天纯,西充县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贺诗梅,经理。被告贺诗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四川石化川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赵连贵,经理。被告赵连贵,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杜勇,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四被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城诉被告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诗梅、四川石化川西地产有限公司、赵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城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25元,减半收取10412.5元,由原告文城承担。审 判 长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何海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