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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商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94号原告商某某,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尹某,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泉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