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杜庆忠与段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忠,段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94号原告:杜庆忠,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段存平,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忠与被告段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庆忠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段存平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并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杜庆忠(身份证号××)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查封房屋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过户。二、对被告段存平(身份证号××)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查封房屋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