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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巡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671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