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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伍中全,周建国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伍中全,周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8号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8247-4。负责人马又佳。委托代理人罗灏,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波,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伍中全,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周建国,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和被申请人伍中全、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