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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陈建、福建兆洋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福建兆洋农业有限公司,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东皋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75号友精大厦1-3层。代表人田泳,行长。原审被告福建兆洋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14层4(K)单元。法定代表人XX瑾。原审被告陈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红冠公司)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红冠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红冠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下称市中支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市中支行诉请上诉人红冠公司等还本付息,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授信额度协议》第十三条约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单项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单项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加以解决: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原审裁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林 伟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