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865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袁中莲与黄照荣,江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莲,江卫星,程江,宋琼霞,江红,黄照荣,凌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865号附2号原告:袁中莲,女,汉族。被告:江卫星,男,汉族。被告:程江,男,汉族。被告:宋琼霞,女,汉族。被告:江红,男,汉族。被告:黄照荣,男,汉族。被告:凌晓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袁中莲与汪卫星、程江、宋琼霞、江红、黄照荣、凌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中莲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中莲自愿撤回对被告汪卫星、程江、宋琼霞、江红、黄照荣、凌晓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中莲撤回对汪卫星、程江、宋琼霞、江红、黄照荣、凌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合计11900元、由原告袁中莲承担。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