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苏隆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隆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98号原告江苏隆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嘉泰五金机电城3幢113号。法定代表人凌夕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良,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华,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64********,住泰兴市济川街道城南新村一区**幢*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隆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