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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钟秋叶春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程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风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94943-6被执行人程汝兴,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7日,现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申请执行程汝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58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与本院联系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20执4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绍忠执行员  XX斌执行员  潘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