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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华挚机床有限公司、李建华与李德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挚机床有限公司,李建华,李德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35号原告上海华挚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刚,董事长。原告李建华。被告李德成,男,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挚机床有限公司、李建华诉被告李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挚机床有限公司、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劲松代理审判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