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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与蒙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蒙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81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号建委*号楼。法定代表人柳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彬,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欢,女,1982年8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5123011982********,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号**栋*单元6-3。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诉被告蒙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蒙欢与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故本院决定将本案与蒙欢与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定,裁定如下: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诉被告蒙欢与原告蒙欢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建筑勘察设计质量审查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虹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