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保芝与刘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芝,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周保芝,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3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强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