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天道、XX等与周文芝、姜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道,XX,周文芝,姜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张天道,男,住固始县。原告XX,女,住固始县。被告周文芝,女,住固始县。被告姜保成,男,住固始县。原告XX等诉被告周文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牧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芝、姜保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等诉称,2015年1月至7月,二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先后分三笔向我们借款230000元,并约定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该款后经我们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息。被告姜保成、周文芝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原来均为固始城关豫南商品市场的个体经营者。2015年1月22日、1月29日、7月28日,被告周文芝因经营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夫妇借款3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被告周文芝于每笔借款时向原告亲笔出具了欠条(借条),其中2015年1月29日的欠条明确载明“息2.00分”。上述款项经原告夫妇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由未还,原告诉至我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本息。上述事实分别由被告周文芝于2015年1月22日、1月29日、7月28日书写的“欠条”、“借条”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由周文芝亲笔书写的欠条(借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姜保成虽然没有在被告周文芝出具的借条上署名,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周文芝的借款应当按照其与姜保成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二百零七、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芝、姜保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支付欠原告XX、张天道夫妇借款本金230000元整;并分别自2015年1月23日、1月30日、7月29日起按本金为3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XX、张天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周文芝、张天道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并按规定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牧原审判员 张永革审判员 申 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