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36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