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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8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翀与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泉州闽南拍卖有限公司、陈少青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翀,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泉州闽南拍卖有限公司,陈少青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703号原告黄翀,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林耀龙、周东阳,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205号6A室之一。法定代表人廖红燕。委托代理人李宗泰,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闽南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市体育中心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少青。被告陈少青,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黄翀与被告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泉州闽南拍卖有限公司、陈少青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应由与原告订立拍卖合同的相对方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和泉州闽南拍卖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影响对案件管辖权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异议人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锦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