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259号原告张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公司地址:蓝天交易市场东首1号住宅楼3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吕玉俊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2016年2月3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相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振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