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胡泽荣与谢国清、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泽荣,谢国清,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胡泽荣。被执行人谢国清。被执行人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泽荣与被执行人谢国清、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4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国清、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国清、湖南青竹湖城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