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祝君与罗燕银、邝锦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祝君,罗燕银,邝锦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98号原告陈祝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1X。被告罗燕银,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邝锦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祝君诉被告罗燕银、邝锦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祝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祝君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祝君撤回对被告罗燕银、邝锦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祝君负担。审 判 长 李 兰 兰审 判 员 黄焕���人民陪审员 黄 志 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泽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