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行审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安徽省水利开发般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水利开发般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825行审01号原告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福,局长。被告安徽省水利开发般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安徽省水利开发般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中,原告申请执行期限未到,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撤诉理由成立,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诉。审判长 史治国审判员 封玉洁审判员 何向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