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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希福诉被告刘久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福,刘久士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315号原告孙希福,男。被告刘久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福诉被告刘久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孙希福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希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孙希福负担。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