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6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国岁与蔡双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岁,蔡双腾,林利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693号原告吴国岁,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舒娴,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双腾,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利焕,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岁与被告蔡双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吴国岁负担。代理审判员 斯琴塔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英 材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