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梁辰、陈钰与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辰,陈钰,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梁辰。原告陈钰。委托代理人沈筱晓、李颖,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名人国际花园南区东门6-8-301室。法定代表人严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嘉兴南湖区中环东路2297号501室-1法定代表人卓雄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剑,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辰、陈钰诉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辰、陈钰撤回对被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梁辰、陈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