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田锦国、田杰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田锦国,田杰亭,田哲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63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田锦国,村民。被执行人田杰亭,村民。被执行人田哲成,村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杰亭、田锦国、田哲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杰亭、田锦国、田哲成在银行的存款510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