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日尧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742号起诉人李日尧(曾用名李世尧),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日尧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两被起诉人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人民政府、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共同赔偿投资款80510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日尧与被起诉人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人民政府、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政府在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纠纷,属政府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日尧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东审判员 刘广强审判员 蓝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