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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颜修桂与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修桂,毛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颜修桂。被执行人毛建军。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修桂与被执行人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被执行人毛建军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履行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履行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履行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彭逸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