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某、罗某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谭某,罗某,罗瑞涛,罗开明,胡桂英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谭某,女,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罗某,女,汉族,2001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理人:谭某,系其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罗瑞涛,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一审被告:罗开明,男,汉族,1945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一审被告:胡桂英,女,汉族,1948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再审申请人谭某、罗某因与被申请人罗瑞涛及一审被告罗开明、胡桂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87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某、罗某申请再审称: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本案一审调解系违法调解及法官误导达成,调解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一审调解书,依法裁定重新审理分家析产一案。罗瑞涛、罗开明答辩称,调解系双方自愿,且已履行完毕,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谭某与罗瑞涛、罗开明、胡桂英在一审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现谭某再审申请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就此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对其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谭某、罗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某、罗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宏审 判 员 彭勇代理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