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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93号原告李XX,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徐XX,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一事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付庆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