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5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93号原告李XX,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徐XX,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一事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付庆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