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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辽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辽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52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辽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某诉被告辽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办公室工作,每月工资3000.00元。自诉讼时,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0403.00元,其中2014年欠工资款9000元,垫付费用403元,2015年1-9月份欠工资27000元,剔除2015年1月9日开工资3000元,2015年6月16日开工资3000元。欠工资款3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工资,但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不给付工资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040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辽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已经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还款计划及工资统计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辽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款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李某发来信息记录、李某胜(李某哥哥)发来信息记录、辽宁某美源网上涉税受理回执单、辽宁某取消防伪税控认定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辽宁某7月份至9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兵山市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7月份至9月份)、增值纳税税申报表(调兵山市某物质营销有限公司7月份至9月份)、询问会计笔录一份,当天库存盘点表一份、所管三个帐户的公章及财务章等各有关证件都同时交与韩某兰(李某的律师)、辽宁某财务报表3份、2015年工资台帐(1-9月份)、2015年度辽宁某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报告单一份,证明还款计划中只列出被告2014年欠原告工资情况,2015年1-9月份我仍然为被告工作,被告应付我工资每月3000元。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辽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被告雇佣原告从事会计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等款项30403.00元。为索要工资,原告向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兵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4日以调劳人仲字(2015)第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报酬。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系违法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五十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30403.00元,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宝昌人民陪审员  聂 淼人民陪审员  XX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雪萌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年月日被告:年月日送达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