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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义炤、洪清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炤,洪清越,林秀丽,石狮市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闽05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炤,男,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洪清越,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秀丽,女,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镇古山村。法定代表人林秀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198号裁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洪清越、林秀丽、石狮市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洪清越、林秀丽、石狮市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洪清越、林秀丽、石狮市同信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