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霖与方红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霖,方红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985号原告:张霖。委托代理人:沈财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永进,福斯集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红星。原告张霖诉被告方红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方红星支付原告张霖款项6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方红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霖的委托代理人沈财云及杜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红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霖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方红星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翠堤雅苑76幢1号房屋一处,本院予以准许并已执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园林改造合同,约定由原告张霖为被告方红星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翠堤雅苑76幢1号房屋的部分景观进行园林改造,并约定了工程款及付款方式等内容。2014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方红星尚欠原告张霖园林改造款项670000元,并由被告方红星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嗣后,被告方红星对欠款一直未予支付。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红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霖款项67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68元,保全费38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288元,由被告方红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婷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