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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艳杰、马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连方,于艳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4民初259号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洪德,职务:经理。被告马连方,成年人,住方正县。被告于艳杰,成年人,住方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连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马连方、于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方正县一家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