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民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金东与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蒋建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东,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蒋建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3881号原告陈金东。委托代理人吴昱炜,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昌,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蒋宗衡。被告蒋建初。原告陈金东与被告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宝宝涂装公司)、蒋建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因被告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蒋建初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公告并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金东及委托代理人吴昱炜、徐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宝涂装公司、蒋建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东诉称:自2009年12月起原告承揽被告宝宝涂装公司的涂装工程,截止2014年8月25日,经与被告蒋建初决算,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5650000元,至2015年2月尚有566000元工程款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41000元;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宝宝涂装公司、蒋建初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11月起,原告陈金东开始承包被告宝宝涂装公司部分工程,2014年8月25日,被告蒋建初在名为陈金东施工决算单下记载“按伍佰陆拾伍万元决算”,期间被告陆续还款,据原告陈金东称至起诉前被告宝宝涂装公司欠原告陈金东工程款541000元。另查明:2012年2月16日,被告蒋建初与蒋宗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蒋建初将在被告宝宝涂装公司250万元股权转让给蒋宗衡,2012年3月7日,经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被告宝宝涂装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被告蒋建初变更为蒋宗衡。上述事实由工程决算单、施工协议书、付款明细、工商变更信息等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金东与被告宝宝涂装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关系,原告陈金东从被告宝宝涂装公司承包工程施工,被告宝宝涂装公司理应支付工程款,对于双方欠款,被告蒋建初在工程决算单签字确认工程款按5650000元决算,现原告陈金东主张欠款541000元,被告宝宝涂装公司、蒋建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合案情本院对原告陈金东主张被告宝宝涂装公司欠款54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陈金东与被告蒋建初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蒋建初签字确认时已不是被告宝宝涂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因此对原告陈金东要求被告蒋建初支付欠款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卡陈金东工程欠款54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金东对被告蒋建初的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946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150元,由被告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陈金东已预交,被告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翟献武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人民陪审员  章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月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