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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孟现龙与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现龙,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96-2号原告:孟现龙。委托代理人:陶青松,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华为。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现龙诉被告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孟现龙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现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现龙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现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