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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杨成安与户县祖庵镇响桥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安,户县祖庵镇响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安,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祖庵镇响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超俊,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杨成安与被执行人户县祖庵镇响桥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4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925元、执行费1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件款已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75号案件执行。一方当事��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