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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蔡民权与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民权,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蔡民权,农民,系城阳区金阳光钢管租赁站经营者。被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6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民权与被执行人江苏茂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鹏 来源:百度搜索“”